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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朱景裕

柯瑞源律師許涪閔律師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私人健身教練課程」、「東灜娛樂行銷」等2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對該等追加被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狀上載明該等追加被告之真正姓名、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營業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對系爭該等追加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