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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上 訴 人 劉柯成建築師事務所即劉柯成

臻和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娟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提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