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18號上 訴 人 林貴幸
廣三帝王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家妤被上訴人 劉碧忠
楊佳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1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59,971元(土地部分151x83804=00000000元,不當得利部分21x5027=105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1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