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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原 告 張梨煌被 告 鄭義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5,28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7-8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黃崧嵐(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