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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2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姜佐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萬2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