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389號原 告 陳怡珊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張順豪律師被 告 古己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燕明被 告 彭雅惠訴訟代理人 吳燕明被 告 陳映瑋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45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均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