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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金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426號原 告 余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9樓 被

告 廖柏偉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林浚洋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中)莊森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人對原告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侵權行為,惟原告訴之聲明未載明被告三人連帶賠償之旨,則原告有無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意,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