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關彩嬌代 理 人 林志忠律師相 對 人 楊蔡笑

楊奐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

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在大陸地區之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經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成(2019)粵0104民初7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相對人應自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共同支付聲請人:㈠貨款人民幣(下同)1,072,125元並支付利息;㈡墊付費用129,074元及利息;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之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17,447.6元,並經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0年5月20日作成(2019)粵0104民初757號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上開判決書、證明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案,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民事委任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23)粵廣廣州第237689號、第237690號、第228575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中核字第005569號、第005566號、第005564號證明為證,經核前開人民法院判決書內容,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前開人民法院判決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