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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甲OO代 理 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莒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下稱乙OO)之女,乙OO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722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及乙OO之四女郭蓓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已會同郭蓓麗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因乙OO於受監護宣告之前,為了使其名下位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能興建新屋,乙OO與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乃一同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信託予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取得建築融資,乙OO於受監護宣告前,亦就興建完成後可分得之房屋(含基地)預售予王明暄等8人,並與王明暄等8人分別簽訂買賣契約,約定於取得使用執照4個月內需辦理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於6個月內進行交屋。

現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已取得使用執照,且就乙OO分得之8間房屋亦已辦妥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並以乙OO為委託人而信託登記在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因乙OO與王明暄等8人簽訂買賣契約,乙OO負有移轉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及交屋等義務,如逾期未履行即須負違約之責,將對乙OO不利,況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後之價金亦可作為乙OO之照護費用,是為乙OO之利益及生活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為處分乙OO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2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准予備查函、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8份、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郭蓓麗出具之同意書、乙OO之帳戶存摺影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現值核定表、乙OO與王明暄等8人簽訂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8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乙OO於尚未受監護宣告之前,即與王明暄等8人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乙OO於取得使用執照之4個月及6個月內,有移轉房地所有權及交屋之義務,如有違約,尚應給付違約金,而附表所示不動產既已取得使用執照,則依約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屬為乙OO之利益所為之行為。再由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22號民事裁定所示,乙OO之日常生活須人看護、照顧,則其自有照顧、醫療、養護等費用需支出,故將乙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後所得之價金,用以支付乙OO之生活所需及醫療、照養等費用,亦符合乙OO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為確保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用,併諭知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存入乙OO之帳戶內,日後聲請人非為乙OO之利益,不得擅自使用或移轉乙OO帳戶內之存款,否則須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法律責任,特予指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育蘋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或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35平方公尺 000000000分之00000000 2 新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2樓) 46.97平方公尺 1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2樓之1) 45.98平方公尺 1分之1 4 新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4樓) 46.97平方公尺 1分之1 5 新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4樓之1) 45.98平方公尺 1分之1 6 新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2樓) 48.98平方公尺 1分之1 7 新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2樓之1) 28.05平方公尺 1分之1 8 新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3樓) 48.98平方公尺 1分之1 9 新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3樓之1) 28.05平方公尺 1分之1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