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莊○○代 理 人 丁珈琪相 對 人 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14年11月28日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有關「丁世平」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