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728號抗 告 人即 關係 人 張白玫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相 對 人 張麗娜
張黃玉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 項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5年5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15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13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多時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