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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91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理由二所列事項。

理 由

一、按關於給付扶養費為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 項第12款、第74條、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別可明。

又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規定。又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應載明事項,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1項第5、6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其中就「臺中市○區○○段00000號土地」及「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部分,非屬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並未列於附件三之不動產清冊及附件八之遺產分割協議內,聲請人亦僅泛稱:「上述不動產之取得,雖不屬於本次分割標的,惟本次遺產分割協議,係以家族整體繼承安排為出發點,亦已充分考量該既有持份之價值及來源,故現由受監護人時得之部分與專戶補足金額,經全體繼承人協議認為已合乎公平法則,未損及其法定應繼分」等語,並未具體載明處分方法,系爭房地是否列入本件處分標的?請予以說明。若欲列入本件處分標的,請就系爭房地之價值、具體處分方法、相對人應受補償之金額,及處分系爭房地何以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等情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