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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鄭凱文

一、上列聲請人以乙佳有限公司(下稱乙佳公司)清算人之身分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應按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可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

產價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

㈡提出乙佳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及聲請人呈報就任為乙佳公司清算人之相關證明,並陳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現金資產應記載其金額、

保管人、存放地點,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等)。

㈣依聲請人所提出債務人清冊(應為債權人清冊始正確,請修正),應記載如下之內容:

⒈現有債權人(廖永常)之地址及聯絡方式。

⒉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⒊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㈤依聲請人所提出債務人清冊(應為債權人清冊始正確,請修

正),陳報稅捐機關(中區國稅局)之地址,並提出積欠數額(33,815,141元)之證明。

㈥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⒉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⒊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