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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7號聲 請 人 邱德信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友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而破產宣告聲請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復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其聲請程式及要件已有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上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七)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三)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三)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五、提出友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若公司已辦理解散清算,請陳報清算人呈報就任及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

參考法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