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黃碧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明確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而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個人勞保投保資料。 2 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二、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提出名下不動產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三、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四、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五、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六、如為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3 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債權人及各債權之內容,惟應依下列方式,提出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4 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三、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四、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5 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6 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若干?聲請人是否須負擔其他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如是,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 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含家屬提供之扶養費用)為若干?該固定收入得否支應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