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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成森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其餘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破產法相關規定處理,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係依財產關係為聲請,依聲請狀記載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含姓名、地址、債權及債務性質、金額等,暨相關證明文件並請留意公司法人與代表人屬各別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夫妻間亦同)。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7建號建物,暨西屯區惠安段61之5地號土地、同段48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聲請人之個人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等全部資料,個資請勿隱蔽)、異動索引等各1件。

四、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