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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佳禾研發有限公司清算人劉韋辰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陳報佳禾研發有限公司名下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僅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該車為102年出廠、TOYOTA廠牌、排氣量2494,有車籍資料可參,依一般市價,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