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張凱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破產宣告狀之主張及所附財產相關資料,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0,000元(明細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 27,500,0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 現金 400,000元 合計 27,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