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2號抗 告 人 張凱傑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破字第12號裁定不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2號抗 告 人 張凱傑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破字第12號裁定不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