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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3號聲 請 人 魏琦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且破產宣告聲請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明確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復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

一、請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等)。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提出明細表詳載各筆款項之具體金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請款單、借據等)。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為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請提出土地或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資料勿遮隱)及其交易市值證明。且如已設定抵押權,亦請一併說明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本院查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得聲請人名下有一筆土地,請據實陳報內容】

(六)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或罰款?如有,應一併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具體答覆說明:聲請人平時自身之必要生活費每月約為多少金額?聲請人有無需負擔其他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如有,金額為何?聲請人每月之固定薪資收入為多少?該薪資收入能否支應上開必要生活費?或者需由聲請人之財產為支應?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