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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張言星

張欽忠共 同送達代收人 邱怡菁被 上訴人 張弘良

張採華張弘明

廖秋月林梓庭林靖彗林紜蓁徐秀足林佳霓林稔崎張瓊秋張瑞敏張清海張榮池王張美蓮饒淑媚陳信豪陳順瑲陳順騰陳順青陳宜貞劉江淑良劉寶玉劉德啓劉德勇李劉美劉雪如劉明哲劉怡辰羅貴美

羅雅仙劉雅雲劉宇舜劉家祥張肇益張育菱張雅涵張智凱張智㭹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肇益被 上訴人 劉元超

劉孟芬張宏彰朱張璇香

張宏靖張羅急張素玲張倚銘張倚宗張素禎張碧云張兆緯張智清陳張麗珠張言城張火成張言萬邱銀潭張素瑛張鴻文張鴻鎮張鴻志林助信律師(即被告張欽己之財產管理人)

劉時堯

張言全張彥敦張靜宜張彥中張國金張國堪張欽福

張欽豐張欽貞張欽鎮張欽全

張欽湖張欽星

張李順

張永駿

張家芸張淑惠張尚霖

繆張桃

謝靜張哲郎張鳳如張欽醮張欽森

張言敏張功霖張杏如江張繡呂張秀梅江張秀圓張金雲張欽旺詹素蓉

張素惠張明山張欽根張翔喻張春霞張欽鄧張欽臺張世昌

張泰豪張欽昭張欽義張立奇張菁如

張苙廣魏月魏培珠

魏瑛妏

魏秀娟

魏玉娟

張欽再張芳敏

張欽殿張欽昌藍素梅廖政建張杏如張淑惠劉陳嫦娥

羅連玉璧趙基雄林周玉枝劉文裕陳佑嘉張欽成張言漳張欽錚張素真上 一 人送達代收人 張欽輝被 上訴人 張素春

黃秀玉張言慈張詩斌張斐清張欽盛

張欽旭張玉芬張玉玟李雪犁張誌張言廷

張連峯張阿圓

張梅蓮

張雅筑張欽雄黃珊瑚張青令張官聖張法証張德輝張欽彥黃寶林黃寶樹張欽水

張耀仁張欽淵

詹元彰江明怡張欽聰(114.4.14遷出國外)

張欽昇張川裕張壹棋

張琨琪張宗瑚邱忠義

張龍騰黃冠榮張永忠張永欣張家維張峻艇張欽松張欽弼張言輔張如娟張宇捷社團法人臺中市武德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被 上訴人 張劉竹妹(即張欽坤之承受訴訟人)

張智秋(即張欽坤之承受訴訟人)

張智雯(即張欽坤之承受訴訟人)

張言瑋(即張欽坤之承受訴訟人)

張言愷(即張欽坤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4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8月5日裁定選任陳奕杰地政士為失蹤人張俊雄之財產管理人,並於114年9月1日24時確定,此有上開事件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本件原裁定之停止事由已經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林俊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