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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廖宸鋒被 上訴人 黃建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3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2月16日約定由伊為被上訴人製作300萬枚客製化卡片(下稱系爭卡片),總價金經議價後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被上訴人先於112年2月17日付款訂金84萬元,待伊交付被上訴人價值124萬元卡片後,被上訴人即應再匯款40萬元,至全數出貨完畢後,被上訴人即應給付尾款41萬元(下稱系爭約定)。伊於112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18日間,陸續出貨價值達124萬元之系爭卡片,被上訴人即於112年4月19日給付伊40萬元貨款,兩造並以LINE訊息確認尾款為41萬元。伊於112年5月4日起陸續將系爭卡片剩餘數量交付被上訴人,至同年10月31日全數出貨完畢,並經被上訴人配偶確認系爭卡片符合約定品質。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1日即同意給付尾款41萬元,僅稱因月底繁忙須延後給付。詎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14日竟稱因系爭卡片未符合約定品質,而拒絕支付尾款41萬元,然被上訴人既未能舉證系爭卡片具有瑕疵,自應依系爭約定給付尾款,爰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尾款41萬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確有系爭約定存在,上訴人知悉伊製作系爭卡片係為抽獎之用,即將卡片放置抽籤筒,由顧客自行拿取選定卡片後,再由卡片內容確認中獎與否而兌換公仔(俗稱一番賞抽公仔),兩造於112年4月初並以樣品確認系爭卡片品質後即量產。然伊發現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卡片,因使用之刀模與製作樣品之刀模不同,導致產出之系爭卡片由側邊輕撥即彈開而可觀看內容是否中獎,顧客將有作弊之可能,系爭卡片顯然具有瑕疵,未達約定之品質及效用,伊已通知上訴人依約改善瑕疵不應輕撥即彈開,且經上訴人同意再加工鞏固後交付。伊基於善意及履約誠信,已先交付貨款予上訴人,然上訴人仍未改善系爭卡片之瑕疵,僅以貼紙貼於側邊,然仍可自另一側撥開觀看卡片內容,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卡片顯然未符合約定之品質。伊原出售系爭卡片每枚1元,然因系爭卡片具有上述瑕疵,僅得降價為每枚0.6元求售,以每枚損失0.4元計算,共計損失120萬元,自得以此為減少價金數額,伊僅將尾款41萬元為減少價金之數額,上訴人自不得再請求伊給付尾款等語置辯。

參、本件經原審審理後,駁回上訴人之訴,而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1萬元。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得心證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有系爭約定存在,其已交付被上訴人300萬枚客製化卡片,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124萬元價金,剩餘41萬元尾款尚未支付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79頁),並有兩造LINE對話擷圖、存證信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證(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29頁),堪以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尾款41萬元,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係上訴人交付系爭卡片是否具有被上訴人所稱之瑕疵存在,而此有利之事實,自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二、系爭卡片之品質不應輕易撥開即可看見內容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

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4條、第35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為系爭約定時,衡情應提及系爭卡

片之用途、品質、規格及數量。復觀諸被上訴人提出系爭卡片外觀,可見其上已印有「一番賞」「此處撕開」「以此兌換商品」等字樣(見原審卷第69頁至第71頁),足認自卡片外觀即可知悉系爭卡片確實供抽獎所用,是被上訴人主張已告知上訴人系爭卡片係供一番賞抽獎之用,核與客觀事證相符。參以上訴人提出兩造之對話紀錄,上訴人於收受被上訴人所交付之40萬元貨款後,剩餘尾款應被上訴人要求就系爭卡片加工完成後再為收取等情(見原審卷第17頁),復佐以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就系爭卡片加工前後之卡片,可見上訴人在卡片抽獎撕開處貼上貼紙(見原審卷第73頁至第75頁),堪認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反應系爭卡片易於彈開之瑕疵,上訴人再於撕開處為貼紙補強,益證系爭卡片不可輕易撥開自為兩造就系爭卡片所約定之品質。

㈢考及系爭卡片既係供顧客挑選卡片抽獎,當可拿取卡片再決

定是否選取此張卡片,顧客拿起後於選定前仍有可能更換,若卡片輕壓後便能看見抽獎內容,則將發生顧客選定前即發現是否中獎之情形,故抽獎所用之卡片自不能輕易讓顧客觀看卡片內容,以杜絕顧客輕易作弊之情形,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卡片之品質不應輕易撥壓即可觀看內容之品質,堪以採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自行防止作弊云云(見本院卷第100頁至第101頁),自無足採。

三、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卡片不符合約定品質㈠證人即被上訴人之下游廠商蕭展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

娃娃機臺臺主。伊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卡片再轉售他人,客人反應這個有瑕疵,輕輕撥就會彈開,所以把貨都退給工廠即被上訴人。伊於112年3月訂貨100萬張,於同年4月陸續交貨。伊交貨當下沒有檢查,但隔天就發現問題,拿去賣給別人,別人反應有容易撕開的問題。伊於112年4月10日跟被上訴人反應,被上訴人有請上訴人到被上訴人的倉庫現場看,伊也有過去現場,在場有在庭之上訴人、被上訴人、伊,還有另外一位跟被上訴人拿貨的經銷,上訴人說他拿回去看看,看如何處理。上訴人回去研究後,就說貼防偽的貼紙,但伊沒有辦法接受,因為一邊貼貼紙,另一邊還是可以剝開,沒有辦法接受這個產品等語(見原審卷第101頁至第107頁)。可見證人蕭展弘自被上訴人處取得系爭卡片後,隨即向被上訴人反應瑕疵,被上訴人亦立即告知上訴人,兩造並於被上訴人倉庫商談瑕疵之解決方法,核與被上訴人所辯相符,足認上訴人交予被上訴人之系爭卡片確有輕易撥開之瑕疵。㈡證人即被上訴人之下游廠商張淳安於本院證稱:伊於112年5

月至10月間向被上訴人購買卡片,一份120張共120元,每次購買5份到10份之間。今日庭呈的兩份卡片,是112年5月購買的庫存,後來卡片就換成用刮卡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1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張淳安庭呈兩份卡片之結果,藍色卡片及黑色卡片(上記載贏家),自兩側往下輕壓,卡片覆蓋部分即彈開,可看見裡面內容,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99頁),並有該卡片附卷為憑。綜合參酌證人蕭展弘及本院勘驗結果,足認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之系爭卡片確有輕壓即彈開之情況。審酌輕壓卡片後可輕易觀看內容而知悉中獎與否,則一旦確認未中獎即可再將所抽取之卡片放回,再選取其他卡片至確認中獎為止,已違反抽獎之隨機性,自與兩造約定系爭卡片之品質不符,核與被上訴人所述相符,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交付之卡片有瑕疵等節,堪信為真。至證人張淳安雖證稱:伊可正常使用系爭卡片云云(見本院卷第97頁),然其購買系爭卡片之用途及目的,非必然為一番賞抽獎之用,且其與被上訴人之間亦無如兩造就系爭卡片品質為約定,是其使用之主觀感受為何,尚難逕行推論系爭卡片並無瑕疵,自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四、被上訴人得請求減少41萬元之價金證人劉威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經營娃娃機,但是現在沒有做了。伊於112年4、5月陸續向被上訴人購買卡片,同年7月開始買到有瑕疵的卡片。原本卡片是1張1元,但因為卡片打開會被看到,伊有告知被上訴人該瑕疵,被上訴人說會算便宜一點,就是打6折即一張0.6元,伊後續也有跟被上訴人買卡片。大概以每張0.6元的價格購買50箱,每箱大約1萬8千張。伊之前跟被上訴人買的卡片是沒有瑕疵,這批買的跟之前買的差別在有貼東西等語(見原審卷第139頁至第142頁),堪認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所交付系爭卡片具有瑕疵,僅以6折之價格出售,是被上訴人每賣1張即損失0.4元等情,洵堪認定。兩造已合意倘若系爭卡片經認定具有瑕疵,即以41萬元為減少價金之計算數額(見本院卷第79頁),而系爭卡片具有上開瑕疵,已認定如前,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減少價金41萬元,洵屬有據。是上訴人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尾款41萬元,要屬無據。

伍、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1萬元,為無理由。原審就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萱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