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 訴 人 蕭繕齡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被上訴人 郭衍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人民幣2萬75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之5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8月間向上訴人表示與上海復旦大學(下稱復旦大學)眾多校友保持良好關係,支付一定費用後可為上訴人取得復旦大學學位資格及相關證明(含論文、成績單、在校證明與畢業證書,下合稱系爭學位),上訴人乃委託被上訴人處理購買系爭學位事宜,約定系爭學位購買處理費用(下稱系爭費用)為人民幣(下同)5萬元,應於111年9月及11月分別給付各2萬5000元,被上訴人則表示上訴人於111年11月底即可在學信網查到就學資料,並允諾於112年6月取得系爭學位,上訴人遂於111年9月26日以微信轉帳、由訴外人黃鼎鋒代為匯款之方式,交付被上訴人系爭費用2萬5000元。惟上訴人於111年11月底並未查得就學資料,嗣於112年6、7月間屢次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畢業證書及論文,被上訴人一再拖延,上訴人遂於112年7月28日要求被上訴人退還已付之系爭費用2萬5000元,被上訴人同意後卻未依約退款,兩造復於112年8月12日成立退款協議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和解契約),將還款期限延展至112年8月14日,被上訴人並承諾如再次遲延,願加計百分之10之懲罰性違約金,詎被上訴人於還款期限屆至後,仍拒不還款,爰先位依系爭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萬5000元及違約金2500元本息。次被上訴人並非復旦大學處理入學相關事宜之職員,無從協助辦理取得系爭學位,卻向上訴人佯稱有管道可協助取得系爭學位,並邀請上訴人參加復旦大學泛海國際金融學院菁英交流會,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委任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學位,並因而交付系爭費用2萬5000元而受有損害,被上訴人所為構成詐欺,上訴人業於112年7月28日對被上訴人為撤銷委任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自始無效,則被上訴人收受系爭費用2萬5000元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故備位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費用2萬5000元本息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萬7500元,及自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111年8月兩造同車途中,因聽見被上訴人與訴外友人謝東談論購買系爭學位事宜而深感興趣,然被上訴人為大陸執業醫師,對學歷處理不慎瞭解,僅透過認識之人介紹此途徑,上訴人遂央求被上訴人向謝東詢問學位購買流程、負責機構名稱,經確認購買系爭學位處理費用為5萬元,且須先繳納一半費用始開始進行辦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補貼5000元,並請被上訴人作為其代理人,復透過其友人轉帳2萬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除先於111年9月24日為上訴人代墊並轉匯2萬元予謝東。嗣謝東於111年11月間通知上訴人之學歷已在進行中,被上訴人即多次提醒上訴人準備提交之資料及給付剩餘費用2萬5000元,上訴人以各種理由不予付款,並要求被上訴人代墊款項,被上訴人基於兩造斯時為男女朋友關係,於111年11月22日再為上訴人墊付3萬元予謝東,事後上訴人一再推託,迄未返還被上訴人代墊付之款項。嗣上訴人於112年3月間向被上訴人表示因要報考銀行職務,欲提前取得系爭學位,被上訴人則告知此項業務非被上訴人之執業內容,被上訴人僅基於協助之立場,幫助上訴人聯繫負責此業務之謝東,並拉起群組聊天讓上訴人與謝東直接溝通,惟上訴人並未於該群組發言。後上訴人因錯過國內銀行申請時間,即要求取消辦理系爭學位及退款,被上訴人亦積極要求謝東返還5萬元,謝東雖允諾返還,惟被上訴人迄今仍未收到退款。上訴人知悉謝東之人確實存在,被上訴人僅居於中間人地位單純將上訴人與謝東所表示之內容轉達而已,並未收取任何款項,上訴人所稱退款協議,是謝東同意將款項退還上訴人,兩造間無任何契約關係,被上訴人亦無詐欺而獲取利益之行為等語。並於本院聲明:駁回上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就下列事項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0頁),堪信為真:㈠被上訴人於111年7、8月間向上訴人表示伊有友人可協助
以5萬元取得系爭學位,上訴人遂請被上訴人協助處理購買取得系爭學位事宜。
㈡兩造約定購買系爭學位之5萬元應分別於111年9月、111年
11月各給付2萬5000元。而上訴人則得於112年6月間取得系爭學位。
㈢上訴人於111年9月26日委由友人即訴外人黃鼎鋒匯款2萬
元至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內。㈣上訴人迄今未取得系爭學位。
㈤原審卷第125至147頁為兩造間之對話記錄。
二、上訴人先位之訴主張兩造就上訴人已付之系爭費用部分,於112年8月12日成立系爭和解契約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兩造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上訴人所稱退款協議是謝東同意將款項退還上訴人等語為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為民法第153條第1項所明定。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查,原審卷第125至147頁為兩造間之對話記錄,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不爭執事項㈤),由兩造間之對話記錄觀之,上訴人自112年6月間起即一再追問系爭學位何時可以辦妥,被上訴人先稱同年7月5日左右可以好,然屆期上訴人並未取得系爭學位,甚至迄至112年7月28日上訴人仍未能取得系爭學位,上訴人遂要求退款,被上訴人則答稱「好的」(見本院卷第137-139頁),其後上訴人一再催促退款事宜無果,被上訴人雖曾於112年8月6日表示「反正款先退」,然因上訴人仍未能順利取得退款,故仍就退款事宜一再與被上訴人為聯絡,而依附表所示兩造自112年8月6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之對話內容,可知兩造除就應退還上訴人之款項為2萬5000元從無爭執外,且被上訴人於112年8月6日即允諾由其先把錢給上訴人,於112年8月7日上訴人要求退款2萬5000元時,被上訴人更明確表示如上訴人未收到退款,則被上訴人個人即於週三(按即112年8月9日)把錢先給上訴人,嗣因屆期上訴人未收到款項而再為催促,被上訴人於112年8月11日復稱確認明天(按即112年8月12日)下午3點前完成退款,然屆期上訴人仍未收到退款,經與被上訴人聯絡後,上訴人乃於112年8月12日表示同意將退款期限延長至112年8月14日中午12時,如逾時未收到款項,則收取費用10%為賠償,並言明如未就是否同意該還款條件為回覆,即視為同意等語,而被上訴人除未回覆不同意該還款條件外,於退款期限屆至後之114年8月14日下午1時32分起,更陸續表示「稍等哦,同時賠付10%」、「延誤了肯定賠償」、「今天沒收到,賠償先到」等語,足見被上訴人於114年8月12日顯已同意上訴人所提出之付款期限暨逾期賠償之條件,否則當無可能於114年8月14日為上開表示。是綜合兩造附表所示之對話前後內容,被上訴人既允諾由其先付款予上訴人於前,兩造復就如延誤114年8月14日之付款期限即賠償費用10%達成合意於後,兩造顯已就被上訴人應付款項暨其期限及逾期賠償責任,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則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系爭和解契約存在,洵堪採憑。㈡承前所述,兩造既有系爭和解契約存在,而被上訴人屆期
未依約履行,則上訴人依系爭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萬5000元及費用10%計算之賠償金2500元(計算式:25000元×10%=2500元),合計2萬7500元,於法自屬有據。又兩造於系爭和解契約既約定有給付之確定期限,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則上訴人請求自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12年8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之訴依系爭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萬7500元,及自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訴人備位之訴部分,因上訴人先位之訴受有利之判決而無庸再予審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附表:兩造自112年8月6日起至112年8月14日之對話:
日期 發話人 發話內容 卷頁 112.08.06 上訴人 問款項何時退回? 原審卷第143頁 被上訴人 我等他給我發來內容 如果不包含你的學歷 我自己就先把錢給妳 反正當時你後面的尾款也是我出的 沒多少錢 112.08.07 上訴人 今天請退款項25000給我 被上訴人 我週三(按即112年8月9日)可以先轉給你 上訴人 從8/4就應退回的款項,今天8/7已經延遲,我今天需要收到款項 被上訴人 ⒈現在我想確認:這個學歷你還要不要,…⒉是的現在是他們還沒退款,我今天呢肯定會催他們退款,倘若他們沒退,我個人在週三把錢先給你。 原審卷第145頁 上訴人 ⒈…無需再延後提供學歷。⒉最遲需於2023/8/9收到預付款項的退回人民幣25000。 112.08.11 上訴人 我已經等很多天了,請問今天會把款項退還給我嗎? 原審卷第145頁 被上訴人 已確認,明天下午三點前完成 由微信轉帳 上訴人 明天下午三點前退回25000。 112.08.12 上訴人 請問款項? 尚未收到 同意延長,最遲8/14中午12點前退款,應已延遲兩次退款,若當日未於上述時間內收到款項將收取費用10%賠償,請告知這個條件 今晚12點前未回覆同意與否,視為同意,以此條件履行,若不同意請於今晚12點前退回此款項。 原審卷第145頁 被上訴人 收到,立刻轉告 112.08.14 被上訴人 稍等哦,同時賠負10% 原審卷第147頁 上訴人 等到何時? 請問款項? 被上訴人 等我打完針先 今天肯定好 延誤了肯定賠償 上訴人 今天又沒收到怎麼處理? 被上訴人 今天沒收到,賠償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