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34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A01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A02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A01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A02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亦得為之;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A01(下稱A01)對於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A02(下稱A02)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提出民事附帶上訴狀,就原審判決駁回其關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請求,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203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A02主張:兩造於100年5月11日結婚,婚後育有1女,然自112年5月間起至兩造於114年2月5日和解離婚為止,A01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所投資位於美國紐約市按摩店(下稱系爭按摩店)女性員工(英文名AMY、CATHY或KATHY,不知真實姓名,下稱甲女)交往,並有與甲女同睡、甲女脫光光幫A01按摩、A01對外宣稱甲女為其配偶、二人在大街上牽手,在按摩店內互相親吻、撫摸、按摩,及在甲女住所過夜等行為(下稱系爭侵權行為)發生。A01與甲女所為,顯然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之分際,而侵害A02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A02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請求A01賠償其30萬元慰撫金等語。
二、A01則以:㈠伊於婚後積勞成疾,A02為避免日後負擔,於109年取得美國
綠卡後便動念與伊離婚,112年並趁伊回臺要求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以規避將來之財產分配,後更於112年8月至美國與友人設計不實之外遇證據。
㈡A02所提出之攝影機畫面截圖,係因伊有美容師執照,且按摩
業因工作需消耗不少體力,故從業人員經常於工作空檔間相互按摩,當時伊正在幫甲女修眉及按摩頭部,並非與甲女有親吻、貼臉等互動,為攝影角度所致之錯覺,A02應提出完整之錄影檔案,以供檢核;伊亦未在甲女之住處過夜,A02提出之視訊畫面截圖,為伊112年8月19日至友人Docus住處喝酒聊天,因女兒來電視訊,A01進到客房躺在床上與女兒視訊,甲女雖因至紐約動手術的關係,曾經伊協助安排暫住該客房,但彼時早已搬離,根本無同睡、過夜之情事;伊亦未曾與甲女在大街上牽手,A02所述均屬不實。至於A02提出兩造間之通話錄音檔案,均為A02奸巧設計之問答,伊雖曾於電話中陳述有外遇等語,然此係因為A02會誘導、重複逼問,甚至明知伊在睡覺,卻連續撥打電話吵醒、言語激怒,威脅伊不准掛電話,否則要讓兩造之女兒不得好過,直到得到A02想要的答案才願意停止,伊因不耐煩之下才有情緒式之應答,以求及早結束對話,並非由衷地承認。伊均否認有A02所主張之系爭侵權行為。
㈢實則,A02係因不滿婚姻期間伊給付之扶養費或生活費與其期
望有差距,為取得更多財產,遂誣指伊外遇,濫行提起本件訴訟,A02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A02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命A01應給付A0220萬元,及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A02其餘之訴,A01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A01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02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A02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A02就原審駁回其關於1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A02後開之訴部分廢棄;㈡A01應再給付A02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A01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就其餘原審判決駁回A02之請求部分,未據A02提起附帶上訴,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難認並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亦即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上開規定,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兩造於100年5月11日結婚,婚後育有1女;A01於104年11月間
取得美國公民身分(仍同時具有我國國籍);A01於105年11月、12月間獨自赴美國工作,並在美國定居生活;兩造嗣於114年2月5日於本院和解離婚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1、372頁),可認為真。
㈣A02提出系爭按摩店內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主張A01有與甲女
在按摩店內互相親吻、撫摸、按摩等行為等語。A01則抗辯其僅是幫甲女修眉毛及按摩頭部,此為按摩店內員工間常見行為等語。查,觀諸A02於原審所提出之上開截圖(見原審卷第24頁),其上方照片雖可見A01與甲女頭部靠近,然因僅拍攝到甲女之背面,亦未見A01之完整正面,難以具體辨識當時二人之行為,至於下方照片雖可見A01有以手部按摩甲女頭部行為,但衡諸兩造均不爭執A01於112年5月前有在美國紐約市投資經營按摩店之情(見本院卷第371、372頁),則難僅憑A01有幫員工按摩頭部行為,認A01與該員工即甲女間有發生男女交往關係之情形,是A02上開主張,尚難採取。
㈤A02另提出兩造於112年8月19日以臉書通訊軟體視訊對話時之
錄音檔案(見原審卷第121頁),主張兩造對話過程中,A01已有承認其與甲女間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關係等語。查,經本院對於A02所提出之光碟中檔案「原證4音檔」、「原證17音檔0819被告與原告通話承認完整版」行勘驗程序,勘驗結果如下:
⒈「原證4音檔」部分:
「A02:啊那一個客房不是就是你的員工Kathy 住的地方嗎?」、「 A01:是,沒錯。」、「A02:所以,你跟她在一起,對不對?」、「A01:對,怎麼樣?」。「 A02:喔,好,啊你們在一起多久了?」、「A01:什麼叫在一起多久了?」、「A02:就是開始有性行為多久了?」、「A01:沒有跟他性行為多久了,怎麼樣?」、「A02:那你跟她睡在一起多久了?」、「A01:我沒有跟她睡在一起多久了」、「A02:你去她那裡‥」、「 A01:她來店裡多久我就睡多久,就這樣子。」(見本院卷第330、331頁)。
⒉「原證17音檔0819被告與原告通話承認完整版」部分:
「A02:我就是要問你啊,因為小店的人說你們在一起的事情他們都知道啦,因為你昨天去鬧嘛,大家也告訴我了啊,而且你們很熱戀嘛,對不對,還會在大家面前擁吻(A01:嗯哼),對,所以你到底(A01:嗯哼),先生,你現在什麼狀況,你為什麼不承認?你跟我講(A01:嗯哼)你跟她沒有性行為。」、「A01:承認就承認啊(A02:好,所以你跟她),對啊,怎麼樣(A02:是不是在一起了,有性行為?),對啊,怎麼樣(A02:對不對?),沒有啊,怎麽樣,沒有啊。」、「A02:啊所以有擁吻而已,在大家面前擁吻而已,沒有性行為,私底下沒有性行為?(A01:嗯哼,嗯哼),是不是?」、「A
01:就算有也沒怎麼樣…。」(見本院卷第333、334頁)。⒊又,除以上所引述之勘驗結果外,A01對於A02所詢問有無與
甲女交往之其他問題均表示「沒有」、「不知道」、「不可考」(見本院卷第329-338頁)。綜合上開本院勘驗結果可知,兩造於112年8月19日以臉書通訊軟體視訊對話時,A01經A02多次詢問有無與甲女交往?有無與甲女熱戀?有無與甲女一起睡?有無與甲女發生性行為等問題,雖曾表示否認,或表示不知道,但於過程中仍有如上所示「承認就承認啊」、「對啊,怎麼樣」、「她來店裡多久我就睡多久,就這樣子」等語,可認A01確實已有對A02自承其與系爭按摩店之員工甲女有男女交往關係,且曾發生共枕而眠等行為,則A02主張A01自112年5月間起至兩造於114年2月5日和解離婚為止,有與甲女交往,且曾與甲女同睡等行為,應屬事實。
⒋A01固辯稱上開對話係其在睡夢中被A02電話吵醒,於半睡半
醒下,任由A02重複逼問有無外遇問題,因感到不耐煩,而為情緒式應答云云。然,兩造上開對話係透過臉書通訊軟體為視訊(見原審卷第122頁),倘如A01不願意繼續與A02為對話,當可自行將視訊通話結束,且觀諸兩造當時對話,A01亦有向A02解釋其欲經營按摩店之原因(見本院卷第337頁),是均可認兩造當時對話均係出於各自之自由意思,A01當時之陳述內容自可作為本院認定其有無構成侵權行為之證據,A01所辯並不可採。
㈥A01自112年5月間起至兩造於114年2月5日和解離婚為止,有
與甲女交往,且曾與甲女同睡等行為,經認定如前,應認A01所為確實已逾越具有婚姻關係之人與他人往來之社交分際,足以破壞A02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已侵害A02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A02主張A01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慰撫金),自屬有據。
㈦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本院爰審酌A01與甲女男女交往關係之期間、交往之具體情節、前揭不當交往對A02婚姻之影響程度、所造成A02之精神上痛苦情形,併參酌A02於原審自陳碩士畢業,從事國中教師工作,月薪約5萬元;A01於原審自陳碩士畢業,從事醫院檢驗員工作,月薪約11萬元;及考量兩造之111年與112年之申報所得資料與財產資料及其他一切情狀(見原審卷第91-101、113頁),認為A01因系爭侵權行為所造成A02之非財產上損害,其賠償金額以20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A02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A01給付慰撫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A01之翌日即113年8月27日(見原審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判決准予A02上開請求,並駁回A02其餘關於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A01及A02對於前開判決其等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均無理由,自應由本院駁回A01之上訴、A02之附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A01之上訴與A02之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怡瑾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