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上 訴 人 李芳瑀被上訴人 陳奕全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29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悉交易上一般人皆可自由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除有規避查緝管制或其他不法目的外,並無使用他人帳戶從事交易活動之必要;且國內常見聞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利用他人存款帳戶以匯款或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藉此逃避追查,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更可能為詐欺集團所利用,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對於詐騙集團使用金融帳戶向不特定人詐騙金錢,亦有長期宣導及報導披露,已屬眾所皆知之事,一般均不會輕易揭露金融帳戶資訊,更遑論交付存摺等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詎上訴人仍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訴外人林園策使用。被上訴人於109年10月間,受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小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蝦皮購物平台購買幣安交易所之電子錢包,將錢包內之泰達幣依序打入某投資平台APP之特定錢包後,再將該投資平台APP之帳號、密碼交給「吳小龍」,由「吳小龍」代為操作出金泰達幣,並依「吳小龍」之指示,向通訊軟體LINE暱稱「愛老虎U」之幣商購買泰達幣,因此於109年12月16日、21日、22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7萬8300元、7萬4000元、8萬3000元、5萬3000元、2000元、1萬元,共計30萬300元至系爭帳戶,上訴人再依林園策指示將帳戶內款項,以現金提領或轉出至訴外人江佩瑩或江佩旋之帳戶,之後卻發現該投資平台APP之泰達幣全數歸零,並隨即遭「吳小龍」封鎖,因而受有30萬30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及民法第185條第1、2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林園策交情深厚,往來頻繁,林園策於109年10月間,以其從事合法虛擬貨幣交易為由,向上訴人借用銀行帳戶代為收款,並再三保證交易皆為合法正當。上訴人起初依林園策之指示,代為提領或轉帳,之後因工作繁忙,無法時時配合,遂應林園策之要求,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林園策操作。上訴人僅係出於多年信任,而將帳戶暫時借予林園策使用,並未參與任何交易行為,不知林園策實際對外買賣交易之細節,與被上訴人所稱之「吳小龍」亦不認識,並未參與詐欺或任何非法交易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益,並非共同侵權行為人。又林園策確實有將虛擬貨幣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係因其自身疏於查核,誤信他人,將虛擬貨幣帳戶平台交予不明人士使用,其損害原因係出於第三人之詐騙行為,與被上訴人間亦無直接因果關係,與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300元,同時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查訴外人李佳龍與經營「HT5期貨交易平台」、「SCRUFF交友
平台」、「泰達幣投資平台FXSolutions」、「交友平台Tinder」、「ANT COINS」等詐欺平台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以假幣商取代車手洗錢的功能,推由李佳龍出面組織「假幣商水房」,並覓得林園策、童元鉦、綽號「阿猴」等人負責操作,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於前述網路平台進行投資時,需以泰達幣支付,並指定被害人於火幣網向幣商「Happy-C」、「U got it」、「愛老虎U」、「美猴王」購買泰達幣云云,而上開LINE帳號,實際上係由林園策、童元鉦、「阿猴」等人操控之假幣商,其等以不詳代價取得上訴人及訴外人何嘉章、郭晉廷、江佩璇、張廖萬宗、陳曉薇、洪羽呈、林怡軒等人提供之人頭帳戶,用於收取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並提取現金製造斷點之用,而被害人匯款後,雖短暫取得虛擬貨幣泰達幣,隨即轉入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或被害人誤認自己電子錢包已取得虛擬貨幣,但該錢包實係詐騙集團掌控,導致被害人兩頭落空;而被上訴人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吳小龍」之指示,向實際上由童元鉦操作、LINE暱稱「愛老虎U」之假幣商購買泰達幣,先後於109年12月16日、21日、22日,分別匯款7萬8300元、7萬4000元、8萬3000元、5萬3000元、2000元、1萬元,共計30萬300元至系爭帳戶,李佳龍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嫌及洗錢防制條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後段之參與組織等罪嫌;上訴人則因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資料予林園策,與林園策、童元鉦,提供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之曹祐陞、林琡雯、林怡婷,提供人頭帳戶之何嘉章、郭晉廷、江佩璇、張廖萬宗、陳曉薇、洪羽呈、林怡軒、王麒偉(暱稱:錢錢)等14人,均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530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2號判決,就被上訴人部分,分別判決李佳龍、柯建全、林園策、童元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6月、2年6月、2年6月;及上訴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4萬元在案,業據上訴人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表(見司促字第69至71頁),並引用兩造於刑事案件之調查或偵訊筆錄、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32號刑事判決為證(見原審卷第160至166頁、本院卷第89至105、201至27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查閱屬實,核與被上訴人所述相符,自堪信被上訴人主張為真實。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參照)。準此,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人所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主觀意思要件中之「過失」,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亦即行為人所負者,乃抽象輕過失之責任。㈢被上訴人及系爭刑事案件其餘被害人周啓宗、余世文、賴吉
原、黃麗芬、黃柔甄、王敏、陳姿燁、永芳弛、楊馨蘋、廖怡玲、楊珊瑜、林郁靜、邱依伶、黃民寬、廖志騰等17人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向林園策所使用LINE暱稱「Happy-C」、「U got it」幣商、童元鉦所使用LINE暱稱「愛老虎U」、年籍不詳之「阿猴」所使用LINE暱稱「美猴王」幣商購買泰達幣,分別匯款至李佳龍所指定之帳戶,再由李佳龍或指示林園策、童元鉦提領現金或再層轉至第二層帳戶,再由李佳龍或其指示之人提領現金,及李佳龍收取購幣款項後,即依其所定比值向柯建全兌換為泰達幣,轉入指定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乙節,此為李佳龍、柯建全、林園策及童元鉦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所是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32號卷六第348頁)。依被上訴人等被害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可知其等受詐欺之過程雷同,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密切聯繫被害人,告以有投資獲利管道,要求被害人直接向李佳龍、林園策、童元鉦之個人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又一般偶發性、零星性之交易,交易相對人於取得虛擬貨幣後,通常會因再次交易或資產配置需求,而將該等虛擬貨幣分散移轉至不同之錢包位址,此方符交易常態,然觀諸本案交易所使用之電子錢包即附表所示電子錢包地址進行幣流分析,由分析結果可悉:
❶附表所示之被上訴人等人向幣商所取得之泰達幣,發送至詐
欺集團所提供之附表所列6個去向地址,其中附表編號5、7、14,以及8、9、10、11、14有複數被害人之泰達幣去向相同,分別流向附表所示去向01、03地址2個地址。❷林琡雯、林怡婷及李佩琦之幣安錢包內的泰達幣彼此間有相
互流用情形,其外部充值來源主要來自李佳龍與曹祐陞;另李佳龍部分泰達幣係源自柯建全。綜上,相關泰達幣流向為:李佳龍、曹祐陞及柯建全之電子錢包,流入林琡雯、林怡婷及李姵琦之錢包。
❸林琡雯、林怡婷之幣安錢包地址,有泰達幣流入附表編號5、
7、8、9、10、11、14所示各該被害人用以收受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之去向-01、02、03地址,又上開去向地址曾發送達幣至附表各該對應編號所示之中間地址,並最終輾轉匯集至附表所示之中間-15地址;而該中間-15地址亦曾發送泰達幣至柯建全幣安錢包地址,顯為柯建全幣安帳戶之來源錢包,因而形成被害人去向錢包最終回流至幣商來源錢包之封閉資金迴路。
❹附表編號13所示李姵琦之幣安錢包地址,有泰達幣流入附表
編號13所示被害人用以收受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之去向地址-0
4、05、06錢包地址之泰達幣,又上開去向地址亦曾分別以卷附幣流圖之方式,發送泰達幣至附表編號13所示中間-01至08地址,並輾轉由附表編號13所示中間-01、03、07地址發送泰達幣至曹祐陞、李佳龍幣安錢包地址,是中間-01、0
3、07錢包地址顯為曹祐陞、李佳龍幣安帳戶之來源錢包,因而形成被害人去向錢包最終回流至幣商來源錢包之封閉資金迴路。
❺被害人泰達幣流向「去向-01至06地址」,此6個地址的下游
錢包即「中間-01地址」、「中間-03地址」、「中間_07地址」、「中間-15地址」為曹祐陞、李佳龍、柯建全的幣安地址泰達幣來源,形成被害人去向錢包為被告錢包來源之封閉迴路。
此有本案虛擬通貨分析報告及附圖幣流分析圖(見112年度偵字第267號卷六第245至251頁、虛擬資產分析報告卷第1至18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32號卷六第5頁) 。是被上訴人等與李佳龍、林園策、童元鉦交易之本案被害人,用於取得泰達幣流入錢包之後續去向,均與李佳龍、柯建全有回流關係,顯與一般交易常情不符,李佳龍等人使用之錢包,於客觀上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錢包間具有高度關聯性,李佳龍、柯建全、林園策及童元鉦並非單純幣商,而係佯裝為不知情之幣商與被上訴人等被害人進行交易,藉由虛擬貨幣交易之外觀,將「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包裝成「出售虛擬貨幣合法收取之價金」,當屬本案詐欺集團施用詐術一環,李佳龍、柯建全、林園策及童元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可認定。
㈣上訴人雖抗辯其與林園策交情深厚,信任林園策所係為從事合法虛擬貨幣交易,而將系爭帳戶交予林園策使用云云。然查:上訴人於112年7月20日在臺中地檢署偵訊時自承:伊將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林園策,最初是王麒偉(後改名王富韋)跟伊講要不要投資虛擬貨幣,後來變成提供人頭帳戶收取報酬,都是王麒偉跟伊說的,伊是透過王麒偉接觸林園策等語(見本院卷第239頁)。佐以林園策於警詢時供稱:李佳龍會以低償收購虛擬貨幣,然後將幣打到我們幣安交易平台,林怡婷的中國信託帳戶於109年11月間因涉及詐欺案被凍結後,孪佳龍就指示王麒偉取得郭晉廷、何嘉章、李芳瑀、江佩瑩、江佩璇等人,向他們解說我們虛擬貨幣操作的流程,後就由我們利用在幣安的帳戶操作等語;於偵訊時供稱:李芳瑀是我朋友,但沒有到很熟,李佳龍會以低價收購虚擬貨幣,李佳龍會把虚擬貨幣給我,伊再拿到平台上賣,林怡婷的中國信託帳戶於109年10月左右因涉及詐欺案被凍結後,李佳龍聯繫王麒偉去找人頭帳戶,就找李芳瑀等人提供帳戶等語(見111年度他字第3287號卷五第241至261頁、第299至309頁);李佳龍於警詢時供稱:被上訴人等人申請之人頭帳戶是透過綽號「錢錢」之王麒偉介紹,伊提供千分之3利潤給王麒偉等語(見111年度他字第3287號卷五第319頁);及王富韋(原名王麒偉)於偵訊時供稱:伊有介紹上訴人、林怡軒、曹佑陞跟李佳龍認識,李佳龍自己跟他們接洽的,李佳龍說這個算投資,如果沒有錢的就提供帳戶,使用超過一個月的,可分得1次2萬元等語(見111年度他字第3287號卷六第15至18頁)。可見上訴人與林園策、李佳龍、王富韋等人對於系爭帳戶資料係直接交予林園策、李佳龍或王富韋之陳述雖有不一,仍可認定上訴人係為取得金錢對價而將系爭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而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有一定金融交易目的及識別意義,具高度專有性,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帳戶資料,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又各類形式利用電話或電腦網路進行詐騙,再透過人頭帳戶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掩飾、確保自己因犯罪所得財物之事例,無時無刻不在平面、電子媒體經常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宣導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金融帳戶,切勿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則一旦金融帳戶如落入他人手中,即有被利用作為財產犯罪相關工具之高度可能,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且金融帳戶之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並無價購、租用或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倘非本人或與本人甚為親密者,實難認有何得以「自由流通使用(即任意有對價或無對價交付不熟識者使用)」之理。本件上訴人係為賺取對價,將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林園策使用,使系爭帳戶脫離自己之管理支配而由他人任意使用,其所為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不符,卷內亦乏資料佐證上訴人對林園策、李佳龍或王富韋有何親密或特殊信賴關係,可以作為林園策所稱以系爭帳戶合法經營虛擬貨幣交易之信賴基礎,上訴人將系爭帳戶交付他人使用,顯然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具有過失甚明。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詐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而依指示匯款30萬300元至系爭帳戶,受有前開金額之損害,業如前述,上訴人縱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復未直接獲得任何詐欺所得,但其提供系爭帳戶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合併後,同為上訴人受損害之原因,是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與被上訴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從而,被上訴人就其所遭詐騙而匯至上訴人所有系爭帳戶之30萬300元,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0萬300元,及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附表:虛擬貨幣之電子錢包地址比對情形編號 被害人 幣商 來源錢包 詐欺集團提供被害人人用以收受虛擬貨幣之電子錢包地址(去向地址) 中間地址 李佳龍等人掌控之錢包地址 1 周啓宗 2 余世文 happy-c幣商 3 賴吉原 happy-c幣商 4 黃麗芬 happy-c幣商 5 黃柔甄 happy-c幣商 幣安ID: 00000000 林淑雯 0xf53b8AC1556B8f00a52f837d9d30fC94eC25472f (去向-01地址) ❶0x34cf9768d7Z00000000000aabb3e0fdf2626efe5(中間-09地址) ❷0x81d4d7b6cc56205a6eacc726c0e76c494ef276ba(中間-10地址) ❸0x3a7d925c35a7bde40e76048d4d9ffl91e990b755(中間-11地址) ❹0x3fdce42a7094d9cce9c6ae7b423d2blac021d645(中間-15地址) 0x0c037d8bl42017Z0000000000007263a7c3b71cl(柯建全幣安以太鏈) 6 王敏 UGOTIT 幣商 7 陳姿燁 UGOTIT 幣商 幣安ID: 00000000 林怡婷 ❶0xf53b8AC1556B8f00a52f837d9d30fC94eC25472f(去向-01地址) ❷0xE3b7a623C5cF02bd0000000C9048f759786B60E3(去向-02地址) 同編號5 0x0c037d8bl42017Z0000000000007263a7c3b71cl(柯建全幣安以太鏈) 8 永芳弛 UGOTIT 幣安ID: 00000000 林怡婷 0x023A8F2586DEa2C0000000fAa246990F297CF981(去向-03地址) ❶0x81d4d7b6cc56205a6eacc726c0e76c494ef276ba(中間-10地址) ❷0x2ble64cddce8bf97a0256accl4d20f54c0000000(中間-12地址) ❸0xde8ebf36309cbl34Z000000000cl5921aaafd6ce(中間-13地址) ❹0x81edeaf5dfd9e2dld4dab421f721a781e9aa4244(中間-14地址) ❺0x3fdce42a7094d9cce9c6ae7b423d2blac021d645(中間-15地址) 0x0c037d8bl42017Z0000000000007263a7c3b71cl(柯建全幣安以太鏈) 9 楊馨蘋 UGOT IT 幣安ID: 00000000 林怡婷 0x023A8F2586DEa2C0000000fAa246990F297CF981(去向-03地址) 同編號8 0x0c037d8bl42017Z0000000000007263a7c3b71cl(柯建全幣安以太鏈) 10 廖怡玲 UGOTIT 幣安ID: 00000000 林怡婷 0x023A8F2586DEa2C0000000fAa246990F297CF981(去向-03地址) 同編號8 0x0c037d8bl42017Z0000000000007263a7c3b71cl (柯建全幣安以太鏈) 11 楊珊瑜 UGOTIT 幣安ID: 00000000 林怡婷 0x023A8F2586DEa2C0000000fAa246990F297CF981(去向-03地址) 同編號8 12 林郁靜 愛老虎U 13 陳奕全 愛老虎U 幣安ID: 00000000 李佩琦 0x39bdde74b529512c3a50Z0000000Z00af83c7e46(去向-04地址) ❶Oxcbf11fed85aaa5377al268ae84b3f3692ef98da4(中間-01地址) ❷0x957d54111feb802b337a3084bfIf9d893cd81d7b(中間-02地址) ❸0x04383d51846dce4bZ0Z00000000b68c760f8170d(中間-03地址) ❹Oxf448361flb97f20089e4a87265Ica409afab5902(中間-04地址) ❺0x44e4bdl2fbbe6508blc0d241b9552ad41fe7d537(中間-05地址) ❻0x4d90f687d8ccfd84c40fd47b2d6f77d99ddle97b(中間-06地址) ❼0xa8b01bbd4dda8b4e9395aff393b66c59297el0ec(中間-07地址) ❽0xcl84d606bb0el8d7c9ale815175b5aeb676bdl96(中間-08地址) ❶0xc89de5c95ab2c2b0000000a00000000e652f7be8(曹祐陞幣安以太鏈地址) ❷0x22efc0b44d64cb50c4f837a950aa823c6312f673(李佳龍幣安以太鏈地址) 幣安ID: 00000000 李佩琦 0x878fb9fffa6f92a637760ade5b3f8b0b54686fa7(去向-05地址) 幣安ID: 00000000 李佩琦 0xl9ca86b050dld7 bd0ff4b87afd1227 85d26d6e9a (去向-06地址) 14 邱依伶 幣安ID: 00000000 林怡婷 0xf53b8AC1556B8f00a52f837d9d30fC94eC25472f(去向-01地址) 同上編號5 0x0c037d8bl42017Z0000000000000000a7c3b71cl(柯建全幣安以太鏈) 15 黃民寬 16 廖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