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朱昌源被上訴人 王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請求權基礎不明,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