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26號上 訴 人 張善閔(原名:張沛淇、張娓莉)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張雅琳律師被 上訴人 張德成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複代理人 黃昱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