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26號上 訴 人 張善閔(原名:張沛淇、張娓莉)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被 上訴人 張德成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記載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