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70號上 訴 人 字節跳動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逕送對造)。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號簡易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中,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有民事上訴狀在卷可佐。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