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79號上 訴 人 楊朝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佩儒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第一審判決中關於反訴部分中之新臺幣(下同)6萬元(即如上訴聲明第2項所載)提起部分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開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前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