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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5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583號上 訴 人 胡郁涵

送達代收地:新北市○○區○○街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胡景文被上訴人 劉珮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4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本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爰引用之。

二、原審經審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被上訴人於社群軟體Threads(下稱Threads)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下稱系爭貼文)為「公開狀態」,非追蹤被上訴人者,亦可看見系爭貼文,並非上訴人所辯其Threads帳號設定為隱私帳號,僅限於經被上訴人同意、核准之追蹤者,方能觀看。又系爭貼文中包含「消防員」圖示、「房租」、「生活習慣」、「同住」等字樣,使瀏覽系爭貼文之第三人得以特定上訴人為系爭貼文所指之人,上訴人多名同事、上級及志工夥伴皆向其詢問相關內容,甚至有人以戲謔方式討論,且系爭貼文中含貶抑語句(如:交男友後態度改變、不退押金、被情緒勒索、進房間不敲門等語),已足以貶損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致上訴人精神上痛苦不堪。原審以「上訴人帳號設定為私人帳號」為由,否定公然散布性及可識別性,實有認事用法之疏略等語,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毀謗罪保護之對象,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誹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是以,發表言論而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表之言論,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人指名道姓發表言論固無疑義,如未指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均可得推知之人發表言論,始足當之,否則行為人縱使確有發表言論之行為,然一般人均不知其所指係何人,對於被害人名譽自無貶損可言,即不構成侵權行為。

㈡查上訴人固於113年5月22日11時47分許,使用Threads張貼

系爭貼文,惟觀諸系爭貼文全文內容並無指名道姓,且無放置上訴人之個人照片、真實姓名或其相類資訊並足以使人與上訴人產生直接連結之訊息,縱然系爭貼文中出現「消防員圖示」、「室友」或「同住」等描述,一般人看到該貼文之人,亦無法從系爭貼文內容判別被上訴人所指確係何人,客觀上亦難以使人與上訴人產生連結。亦難逕認上訴人於真實生活中之名譽及他人對於其社會人格之評價有遭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貼文而受到減損之情形。

㈢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貼文侵害

其名譽權及人格權,而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

編號 系爭貼文內容 備註 1 插播一下 在夢裡還沒發覺不對勁的時候 🧑‍🚒:北鼻~如果有人找我們3P,我覺得我可以欸 👩:我不行啊!!! 🧑‍🚒:哎唷我開玩笑的,我也不行 之後他砲友學長來過夜 🧑‍🚒:北鼻,學長要來,要不要一起吃晚餐 🧑‍🚒:北鼻,明天起床,要不要跟學長一起吃早餐 夢醒時分,直接奔逃不敢回家 本院卷第23頁 2 夢裡我跟前室友吵架的原因 1.同住四個月後突然要跟我簽租賃合約,租期三年沒住滿要賠償她違約金,還不退押金,同住前完全沒有說要簽 (夢裡是住社會住宅,提前一個月解約會押金全額退還) 簽約理由說的吱吱嗚嗚,大致上我猜就是因為我交男友,所以突然要簽 2.買家電傢俱說好各買二個大的,前室友一聲不響全部買完,自己分24期還有折扣回饋,跟我收原價還要當月付清給她 3.生活習慣各種她可以我不行 之前我買零食飲料放在餐桌上(全部未拆封),收到照片跟訊息說:也太亂了吧 當天我回家餐桌上是吃一半的麵、用過的碗盤杯子跟喝一半的飲料,飲料瓶蓋還是打開的唷 4.被各種情緒勒索,只要遇到就被纏著聽她吐苦水(小時起跳),要被當男友被撒嬌被耍任性,不回家還要被靠腰,甚至去騷擾我朋友抱怨我不回家 5.進我房間都不敲門,講過之後會敲門,敲完直接開門那種,一進門就拿我保養品小樣:好用嗎?我最近乳液沒了噎 6.曾經有次洗完衣服她幫我晾,我跟她說不用晾,你之前合租搬走前我收到前室友寄到我戶籍地的存證信函,我懷疑她是不是濫用職權還有她傳公務人員吊照私生活混亂)年底的時候我就收到傳票啦 被告誣告跟妨害名譽 3 夢裡偵查庭中有幾個好笑的事情 👮🏻‍:請問被告為什麼會指原告私生活混亂? 👩:因為他常常帶砲友回來過夜,也會帶不同男生回家 👮🏻‍:請問原告你有帶砲友回家過夜嗎? 🧑‍🚒:那…不是砲友,只是還不是男友我們有發生關係而已! 👮🏻‍:原告有帶其他男生回家嗎? 🧑‍🚒:他們只是來吃飯而已 👮:所以就是有嘛 🧑‍🚒:呃…對 👮:原告是否有傳✕✕員的生殖器照片給被告 🧑‍🚒:有,但那不是✕✕員的 👮:你對話中不就說是學長的 🧑‍🚒:對,但那只是民間的學長,就是民間自稱學長的人的照片 🧑‍🚒:我之後想傳喚證人 👮:什麼證人? 🧑‍🚒:就是被告投訴後跟承辦人員電話中講到的名字,他也要告她妨害名譽 👮:電話是一對一 🧑‍🚒:對阿 👮:妨害名譽是散佈於「眾」 🧑‍🚒:對阿,就被別人知道了啊 👮:你怎麼知道的,承辦人員告訴你的嗎 🧑‍🚒: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