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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10號上 訴 人 李東洋被上訴人 林瓊寶訴訟代理人 張嬡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變更給付之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827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係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訴外人陳冠儒返還無權占用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被上訴人並非前案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則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被上訴人,容有疑義,請兩造於民國115年7月31日前,具狀說明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被上訴人,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