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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5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516號上 訴 人 葉姝纓訴訟代理人 葉沛鑫上 訴 人 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永嘉訴訟代理人 蔡承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28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各自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上訴人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美麗殿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由傅亞君變更為顏永嘉,此有臺中市北區區公所核備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且經顏永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本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爰引用之。

參、上訴人葉姝纓(下稱葉姝纓)上訴意旨略以:伊所有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美麗殿管委會所管理美麗殿大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公共污水管(下稱排污公管)阻塞,而於113年4月17日發生糞污水逆流湧出漫延系爭房屋整間浴室之情事(下稱系爭事故),而因排污公管阻塞受影響之住戶僅為少數,倘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簡稱區權會)無法理性討論排污公管修繕案或表決時受多數操控,將使受影響之少數住戶永無修繕之日,此類影響日常生活急迫之事務,不宜認屬應經區權會決議始得修繕,故美麗殿管委會應負修繕排污公管之義務等語。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葉姝纓部分廢棄。㈡美麗殿管委會應再給付葉姝纓新臺幣(下同)25萬48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美麗殿管委會應將葉姝纓所有系爭房屋所在之美麗殿大廈原有共用污水幹管拆除,於原位置、按原尺寸更換污水排水管,或將上揭房屋之污水管從社區污水公管脫離,另設置一條排污管線直接接入社區地下室化糞池。另就美麗殿管委會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美麗殿管委會上訴意旨略以:伊定期委託廠商進行系爭社區排污公管、化糞池之例行性維護及抽水肥作業,已善盡管理維護義務,系爭社區排污系統設計源自建商之施工結構,屬建物老化所生天然瑕疵,非伊得以防範或改變,伊已善盡注意義務。次伊於系爭事故發生當日即通過簽約清潔廠商欲至系爭房屋進行清潔工作,然葉姝纓拒絕,並遲至113年12月7日始委請清潔公司清潔致污損加劇,且葉姝纓長期未居住於系爭房屋內,未能配合管線清潔與檢查工作,對系爭事故之發生及損害擴大與有過失。另葉姝纓既長期未居住於系爭房屋,系爭事故對其身體健康或居住環境安寧並無重大妨礙,亦與人格法益受侵害之要件未符,自不能請求慰撫金等語。

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美麗殿管委會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葉姝纓第一審之訴駁回。另就葉姝纓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伍、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之結果,兩造就下列事項不爭執,堪信為真:(見本院卷第93頁)

一、葉姝纓為美麗殿管委會所管理系爭社區內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葉姝纓所有系爭房屋於113年4月17日因系爭社區之排污公管阻塞而發生糞水溢出馬桶之情事。

三、葉姝纓委請清潔公司於113年12月7日就系爭房屋上項所示糞水溢出造成之髒汙進行清潔、消毒,因而支出費用2萬5200元。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美麗殿管委會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不利於美麗殿管委會部分不當,為無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侵權行為之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在毫無關係之當事人(陌生人)間,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等情形而有該作為義務者,自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準此,依法令或依契約對於其管領能力範圍內之動產或不動產等相關設施負有作為義務之人,自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之社會活動安全等注意義務,其未為此應盡之義務,即屬有過失。㈡次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系爭社區生活管理規約及組織章程第27條第1項第1款(原判決第3頁誤載為規約第30條)亦規定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屬管委會之職務事項(見原審卷第107頁)。系爭社區所規劃設置之排污公管,既屬系爭社區住戶共用之污水管線,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美麗殿管委會就系爭社區之排污公管自負有修繕、管理、維護之作為義務甚明。查,葉姝纓所有系爭房屋於113年4月17日因系爭社區排污公管阻塞而發生系爭事故,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不爭執事項二),美麗殿管委會雖提出清池工程照片及統一發票、疏通排污公管之修護保養工作單及付款收據,資為其已善盡管理、維護義務之證明。然查,由美麗殿管委會提出之清池工程照片及統一發票(見原審卷第111-127頁、本院卷第147-201頁)觀之,僅顯示美麗殿管委會於111年5月9日起至113年2月21日止有定期進行系爭社區化糞池之清池工作,並未顯示亦有進行包含排污公管之疏通、維護在內之工作;而由美麗殿管委會所提出之疏通排污公管之修護保養工作單及付款收據所示(見原審卷第135-161頁),美麗殿管委會分別於106年、107年、108年、110年、111年間進行排污公管之疏通及修繕、維護,最後一次進行排污公管疏通之日期為111年6月21日,而此日期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13年4月17日已將近2年之久,衡之系爭社區於83年12月14日取得使用執照(見原審卷第67頁),足見系爭社區屬屋齡達30年、公共管線已老舊之社區,按諸一般日常生活經驗,老舊管線內部因長期使用易堆積汙垢,致管壁縮小影響流通效率,所需定期疏通之頻率次數自應提高,乃美麗殿管委會於長達近2年之期間未就排污公管進行疏通、修繕等維護等工作,顯未盡應盡之管理、維護義務,其因而致排污公管阻塞而發生系爭事故,自應負未盡義務之過失責任。從而,原判決認美麗殿管委會未盡管理、維護系爭社區排污公管之義務,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並無不當,美麗殿管委會主張已善盡管理、維護之義務,則不足採。

㈢美麗殿管委會另以葉姝纓長期未居住於系爭房屋造成管線

內物質沈積、未配合水肥清池,及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未配合讓清潔人員進入系爭房屋進行清潔工作等語,主張葉姝纓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及損害擴大與有過失。然查,系爭事故係因系爭社區排污公管阻塞所導致,已如前述,葉姝纓縱長期未居住於系爭房屋,其既未居住使用系爭房屋暨共用部分,當無可能造成排污公管沈積物質之可能,而美麗殿管委會復自承水肥清池由維護廠商於社區地下室抽取即可,無須葉姝纓配合,足見葉姝纓是否長期未居住系爭房屋、有無配合水肥清池,均與系爭事故之發生無因果關係,難認葉姝纓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至葉姝纓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未配合讓清潔人員進入系爭房屋進行清潔工作,係因兩造就清除系爭事故所造成之糞水污損,是否須併進行消毒及清除異味等意見相歧所致,且系爭事故發生當日糞水污損之狀況業已確定,而依系爭事故發生造成系爭房屋浴室大面積充滿糞水髒污、糞水甚至溢流出浴室之狀況,因糞水內含有大量細菌及病原體,對於人體健康具有潛在性危險,更伴隨難耐惡臭等情狀,顯非單純清潔可回復損害前之原狀,勢須併進行消毒、異味清除等,始可達回復系爭事故發生前系爭房屋適居狀態之原狀,兩造既不爭執葉姝纓就系爭房屋因系爭事故造成之髒污進行清潔、消毒,因而支出2萬5200元(見不爭執事項三),美麗殿管委會復未舉證證明因葉姝纓未容許清潔人員進入導致何等損害擴大或清潔費用增加,則美麗殿管委會主張葉姝纓就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亦難採憑。基此,葉姝纓請求美麗殿管委會賠償清潔、消毒費用2萬5200元,自屬有據。

㈣至美麗殿管委會以葉姝纓長期未住居於系爭房屋,主張葉

姝纓之健康或居住環境安寧之人格法益未受損等語,指摘原判決核給精神慰撫金不當。然查,原判決已於理由中詳述認定葉姝纓因系爭事故致居住自由及健康之人格法益受侵害之理由(見原判決第6頁),而原判決衡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認葉姝纓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見原判決第6-7頁),核屬允洽,美麗殿管委會上揭各詞,洵無足採。

二、葉姝纓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不利於葉姝纓部分不當,亦無理由:㈠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葉姝纓請求拆除、更換系爭房屋排污公管部分,係對於系爭社區共有部分之排污公管進行改良;請求將系爭房屋排污公管拆除,另單設系爭房屋直接接入化糞池之排污管部分,涉及變更系爭社區既有排水管路並重新配置、施作排污公管之管線,係對於系爭社區共有部分之排污公管進行重大修繕、改良,揆諸上開規定,葉姝纓上揭請求均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得為之。葉姝纓既未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上揭方式改良系爭社區排污公管之證據資料,已無從逕以葉姝纓單一區分所有權人之意思,請求法院命美麗殿管委會依其指定之路徑、修繕方式、材料等,改良、修繕系爭社區之排污公管。

㈡再者,排污公管之修繕方式既屬建築給排水、衛生設備工

程之專業技術事項,葉姝纓主張應採上揭特定修繕方式,以達成避免排污公管阻塞,使糞水再度回流至系爭房屋室內之目的,惟該修繕方式涉及既有系爭社區之建物內部管線配置及走向、洩水坡度、排水流量及負荷、管材選擇、回流防止措施、既有管線銜接方式、施工空間、建築結構等工程專業事項,葉姝纓就其主張之修繕方式於現場具體條件下之可行性,以及施工完成後確可達成防止糞水倒灌之目的,未提出足資證明之專業鑑定或其他客觀資料,難逕認屬可行之施工方法,是葉姝纓請求美麗殿管委會依其主張之上揭修繕方式擇一進行系爭社區排污公管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尚難憑採。

㈢至葉姝纓聲請囑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事故是否因

系爭社區排污公管阻塞所造成,因兩造對於系爭事故係因系爭社區排污公管阻塞所致並無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自無再行鑑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葉姝纓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美麗殿管委會賠償4萬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前開應准許部分判命美麗殿管委會給付,而駁回葉姝纓於原審其餘之訴,並就前開准許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聲請為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核無違誤。兩造各自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均應駁回。

四、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