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田騏瑛被 上訴人 高玉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8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91,509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10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上訴人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同法第463條準用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於直播平台(暱稱七七)之經紀人,兩造

簽有合作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於合作期間,被上訴人於直播平台「歡歌」、「探探」之直播禮物分潤(即直播平台抽成後之剩餘獲利),加上被上訴人底薪後之直播總收益,上訴人可抽取其中10%之報酬,其餘90%則為被上訴人之獎金(即直播薪水),而屬被上訴人所有。而依直播平台後台紀錄,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至10月所獲得之禮物打賞及收禮分分別為:⒈8月分潤部分:收禮總計新臺幣(下同)50,322元(計算式:30,729+10,510+340+8,743=50,322),扣除直播平台抽成比例並加上底薪10,000元後為27,613元【計算式:10,000+(50,322×35%)=27,613,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兩造約定之抽成比例計算,上訴人可獲得其中10%,被上訴人之獎金為24,852元(計算式:27,613×90%=24,852,元以下四捨五入),⒉9月分潤部分:收禮總計35,701元(計算式:23,324+6,854+180+5,343=35,701),扣除直播平台抽成比例並加上底薪10,000元後為22,495元【計算式:

10,000+(35,701元×35%)=22,495,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兩造約定之抽成比例計算,上訴人可獲得其中10%,被上訴人之獎金為20,245元(計算式:22,495×90%=20,245),⒊10月分潤部分:收禮總計55,277元(計算式:28,512+14,329+867+11,569=55,277),扣除直播平台抽成比例並加上底薪10,000元後為29,347元【計算式:10,000+(55,277元×35%)=29,347,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兩造約定之抽成比例計算,上訴人可獲得其中10%,被上訴人之獎金為26,412元(計算式:29,347×90%=26,412,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11年8月至10月間被上訴人所可獲得之直播薪水為71,509元(計算式:24,852+20,245+26,412=71,509),又111年11月被上訴人於直播平台「探探」之探幣達標300,000元門檻,依約定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獎金40,000元,惟上訴人亦未給付,迄今共積欠被上訴人101,509元(計算式:71,509+40,000=111,509,被上訴人請求101,509)。

㈡又兩造間系爭契約性質上屬勞動契約,亦即被上訴人依約完

成一定勞務後,上訴人應給付相當之工資及獎金,兩造間無書面工作規則,僅有系爭契約與口頭約定,被上訴人須盡可能招募主播,於招募後從旁協助新人進行直播,一旦直播獲有收入,即屬被上訴人之工資,被上訴人之抽成是由上訴人決定比例,上訴人也是依照其決定之金額給付被上訴人工資,前開抽成及工資係兩件事,但均為被上訴人提供勞務完成後,上訴人應給付之費用,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1,5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電台總共7名電台主播,除被上訴人與其所招募進來之人員有薪水問題外,其餘主播薪水都比被上訴人多很多,且薪水皆無發生問題,金額亦公開透明。然被上訴人知道上訴人不太會與被上訴人計較,更不會有提防之心,總是當面或於電話中向被上訴人哭訴,以其身世、處境可憐,有高額欠款,所以存款裡不能有錢等理由,讓上訴人覺得其需要幫忙,因此初期都是由上訴人配合被上訴人發薪水,見面給予現金,被上訴人亦時常向上訴人借錢,並允諾下次再扣還,但下次又說不夠先不扣,此情連同其他主播都知曉。再者,當初兩造簽訂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承諾平台費用先匯入被上訴人帳戶,之後會再回比例數給上訴人,但被上訴人初期即時常拖延未給付,或是賒欠,直到後來完全不提供上訴人相關數據,也擺明不給予上訴人。被上訴人已多次用同樣手法對待曾經對其有恩之人,故被上訴人才是真正欠錢之人,並非上訴人積欠被上訴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為上訴人雖提出異議狀抗辯,惟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故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101,509元,及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為任何聲明。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簽立系爭契約,上訴人積欠被上

訴人於直播平台「歡歌」111年8月至10月直播薪水共71,509元、111年11月直播平台「探探」達標獎金20,000元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提出系爭契約、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直播平台「歡歌」禮物打賞及收禮分之後台紀錄、直播合作分潤簡報等件為佐(見司促卷第11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7頁)。又上訴人於上訴狀未為任何上訴聲明,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結果並請求上訴,對於被上訴人所指上訴人有積欠被上訴人上開直播薪水及獎金之事未予爭執,惟稱被上訴人有積欠上訴人借款債務,上訴人已將直播收益全數匯給被上訴人,係被上訴人賒欠應歸上訴人所有之抽成比例金額等語。然上訴人就前開抗辯,所提出之兩造間112年5月29日、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1日、112年10月21日LINE對話紀錄及112年5月19日、112年6月12日LINE記事本資料,並無從據以認定與被上訴人主張111年8月至11月上訴人有未給付直播薪水及達標獎金之事有何關聯性,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前開所辯,尚難據以採信。

㈢至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11年11月直播平台「探探」探幣達標30

0,000元門檻,依約定上訴人應給付獎金40,000元,惟觀諸被上訴人所提出其與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上訴人係向被上訴人表示:「你現在這個月探幣快20萬」、「所以底薪2萬有了」、「看你這幾天要不要再拚一下探探~~達到30萬探祕(註:應為幣)~~就有4萬多」(見司促卷第29頁至第31頁)。是依上開對話內容,被上訴人因探幣達標而可獲得20,000元底薪堪可認定,惟被上訴人後續是否確有再達標至300,000元門檻,而可獲得總計4萬元之獎金無從得知,被上訴人對此部分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12頁),則本院審酌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111年11月直播平台「探探」獎金為20,0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要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91,509元(計算式:71,509+20,000=91,509),及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逾91,509元部分,尚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