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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蔣育君被 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其係因疾病發作而無法於該期日到庭,並檢附診斷證明為憑,是上訴人之不到場應可認為係因正當理由,本件自無從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