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嘉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5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