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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志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