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志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