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續字第1號抗 告 人 王詮翔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4年度續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