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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 周佳儀輔 助 人 白依春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東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所提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