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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21號上 訴 人 吳莊美鴻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承利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邱念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