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21號上 訴 人 吳莊美鴻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承利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邱念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