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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45號上 訴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華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93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