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51號聲 請 人 林美英相 對 人 林馬要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4年度亡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相對人林馬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