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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51號聲 請 人 林美英相 對 人 林馬要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4年度亡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相對人林馬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