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黃櫻芳關 係 人 黃金陵
黃淑儀黃金惇柯淑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爲106年度亡字第81號死亡宣告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人爲受死亡宣告之人本人,其自民國97年間失蹤,生死不明,乃經其配偶柯淑珠於106年對其聲請為死亡宣告,前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黃櫻芳於104年3月27日晚上12時死亡,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
二、茲聲請人以其生存爲由,聲請撤銷該死亡宣告。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仍生存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0月5日函文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堪認為聲請人現尚生存。本件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