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 蹤 人 呂官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呂官成(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9月7日晚上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呂官成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呂官成(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市○○區○○路00號,於83年11月15日遷至臺中市○○區○○路0號,其後均無遷徒紀錄,嗣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警方於110年9月9日受理登記,失蹤發生日期為110年9月7日,至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函、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和平辦事處辦理死亡宣告案件查訪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查詢、戶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勞保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經本院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本院114年度亡字第24號裁定及公示催告公告為憑,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據此,失蹤人為00年0月00日生,於110年9月7日失蹤,失蹤時已逾80歲,且迄未尋獲,至113年9月7日即已屆滿3年,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人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13年9月7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