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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66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吳承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立格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男,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巷0號)於101年12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為聲請人之父,於94年間因違反當時之醫師法第28條規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96年1月17日偵查起訴,其後失蹤人逃亡未到庭審理,經本院於96年4月3日發布通緝,並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於108年11月29日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276號刑事判決免訴。據聲請人了解,失蹤人於94年12月底即搭乘飛機至中國珠海,從此未再回來,與家人全無聯繫,雖聲請人曾嘗試申報失蹤人口,惟因當時失蹤人在通緝中,經警察告知無法受理。失蹤人自94年逃亡後,迄今已19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76號刑事判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臺中市南區區公所113年10月17日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10月22日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10月23日函所附戶役政資料在卷可佐,堪認屬實。是失蹤人雖曾因違反醫師法案件遭本院於96年4月3日發布通緝,惟該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以案件追訴權時效已於108年8月14日完成而為免訴之諭知,是失蹤人自108年8月14日起即無為逃避刑罰究責而隱匿躲藏之必要,惟迄今仍杳無音訊,堪認失蹤人確已失蹤。

四、失蹤人於94年12月18日因出境未歸,遭戶政機關於97年1月22日為遷出登記,堪認失蹤人於94年12月18日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算至101年12月18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1年12月18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