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5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產清冊(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均應詳細填寫,可填無、不知、不詳,各欄均不可空白)。
二、陳報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均有簽章之陳報狀正本。
三、受監護宣告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近一年之所得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