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聲 請 人 張○○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