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4號聲 請 人 羅秋蘭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葉0絨共同開具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葉0佑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之內容需詳實敘明,積極財產部分請檢附受監宣仁之財產及所得清單;消極財產如無或不詳,亦應敘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