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監宣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476號聲 請 人 梁士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曉玲間命報告監護事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命報告監護事務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