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476號聲 請 人 梁士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曉玲間命報告監護事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裁判案由:命報告監護事務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