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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監宣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431號聲 請 人 林明德關 係 人 林明正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明正共同簽名之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明仁之財產清冊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5-11-10